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第五十七条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