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第五十四条有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