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第五十一条有效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招募说明书草案;(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