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第四十条有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