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