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第三十二条有效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