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