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