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