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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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