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有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