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