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八条有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