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第一百零一条有效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