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