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