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第三十八条有效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