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