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依照前款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华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