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