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 税款征收第四十八条有效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