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 税款征收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