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 税务管理/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