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