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