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