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八十四条已修改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