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七十八条已修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