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七十条已修改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