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六十五条已修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