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六十条已修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