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