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十条已修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