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已修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