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