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已修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