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八条已修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