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七十八条已修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