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 行政法规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