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