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