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