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