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