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