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九条已修改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