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