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