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