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