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