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三条有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