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